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陳爐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具狀提起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請求之公用田埂出入口坐落土地之土地謄本,或原告所有土地即坐落彰化縣○○鄉○○段第845地號土地因得通行該出入口而約略所增之價額。
二、陳報上開公用田埂出入口約略客觀之占用面積(請以平方公尺表示)。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范鳳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