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九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邱育佩法官劉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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