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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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王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淑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101年度重簡字第161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