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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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740號
原   告  楊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又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8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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