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黃尉群
徐甄蓮 焦正如 洪錦達 黃琳雁 被告 徐安妤 上列被告徐安妤因竊盜案件(106年度簡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宏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