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複代理人 陳恆毅 住高雄市新興區○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民國九十五年四月6日上午十時履勘現場。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