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2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5年度易字第3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親罹患高血壓,生病在家需要聲請人照顧,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本院斟酌被告自95年1月2日起至同年2月10日止,1個多月內即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或夜間侵入住宅竊盜3次,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是其涉犯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父親是否罹患高血壓需要被告照顧乙節,並非審理被告應否羈押、得否具保停止羈押所必須斟酌、考量之因素,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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