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86號聲請人甲○
5西路4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7)焦民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西元2004年12月7日在大陸地區結婚,婚後兩造未共同生活,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5月21日以(2007)蕉民初字第17號判決准許兩造離婚,並於0000年
0月00日生效即確定,該判決暨生效證明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西元2007年5月21日(2007)蕉民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書、0000年0月00日生效證明書、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公證處(2007)寧蕉證字第624、625號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無訛,有該基金會96年12月4日(96)南核字第074638、074639號證明書各1件在卷可稽,堪信上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為真正。而該判決係就聲請人甲○(即離婚判決原告)與相對人丙○○(即離婚判決被告)間離婚事件所為裁判,其准予離婚之理由略為:原、被告未共同生活,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雙方分居二年多,可依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予以准許。則該判決離婚所持之理由,核與我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之事由相當,並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亦無違背,足見上開大陸地區之民事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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