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郭明聰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
相 對 人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應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移
轉登記予聲請人,乃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屬因不動產物權而
涉訟,又上開不動產所在地皆為高雄市燕巢區,依首揭規定
,本件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