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64號
原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維哲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
陳慧如
李宏達
被 告 余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7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64號
原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維哲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
陳慧如
李宏達
被 告 余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7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