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64號
原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維哲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
       陳慧如
       李宏達
被   告  余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7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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