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谷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3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谷裕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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