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邱偉峰
被 告 張國俊
鄭俊國 即幸福牙醫診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政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國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張國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張國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張國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3張(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
)840萬元,系爭支票經被告鄭俊國即幸福牙醫診所背書其
上,後由原告取得系爭支票,惟原告遵期提示,卻因存款不
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遭致退票,為維護權益,爰依票據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40萬
元,並自附表所示之提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
算之利息。
三、被告鄭俊國即幸福牙醫診所答辯略以:
㈠系爭支票票背上之「幸福牙醫診所」、「鄭俊國」之大小印
文,均係遭他人偽造,此可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辦鼎興集團負責人 何宗英 涉嫌違反銀行法之案件中,該案起
訴書所記載聲請宣告沒收之物中,即包括「幸福牙醫診所」
及「鄭俊國」之大小章;原告應先舉證證明該印文為真實,
否則原告請求即無理由。
㈡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05年11月8日之新聞稿
,原告辦理鼎興集團授信案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核有
多項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之疏失,亦載明有「衍生所徵票據
疑非正常交易票據問題」、「徵審過程短促,且未確實查證
所徵提合約書、票據及借戶銷售真實性...」云云,可見原
告取得系爭支票顯有違失,原告應就其究以何項代價取得系
爭支票,為詳實說明,以證明其確有以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
票。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張國俊部分: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第
144條規定甚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暨回證等件為證,而
被告張國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自應准許。
㈡被告鄭俊國即幸福牙醫診所部分: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票據債務人於票據
所為簽名及印文之真正,既屬於票據權利發生要件之一,且
係對票據權利人有利,如經票據債務人否認其真正時,關於
票據記載簽名及印文之真正,自應由票據權利人負責證明。
經查,本件被告鄭俊國即幸福牙醫診所否認系爭支票上印章
之真正,並提出起訴書、扣押物影本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
20頁至第23頁),故此部分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惟原告
對於被告所辯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4頁背面),堪認前開
所辯並非無據,是以,原告主張被告鄭俊國即幸福牙醫診所
應與被告張國俊負連帶負清償之責一事,自非可採。
㈢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張國俊給付票款840萬元,並各自附表
所示之提示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84,16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張國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啓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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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支票號碼│票面金額(新│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退│付款地│
│號││臺幣)│││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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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N0000000│2,800,000元│張國俊│105.12.10│105.12.12│彰化商業銀行│
│││││││水湳分行│
├─┼─────┼──────┼───┼─────┼─────┼──────┤
│2│KN0000000│2,800,000元│張國俊│106.1.10│106.1.10│彰化商業銀行│
│││││││水湳分行│
├─┼─────┼──────┼───┼─────┼─────┼──────┤
│3│KN0000000│2,800,000元│張國俊│106.2.10│106.2.10│彰化商業銀行│
│││││││水湳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