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372號
原 告 台灣NEC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蔣明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陳玉娥
附註:
本件管理費係自民國90年5月起至94年7月止,共51期,每期新臺
幣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