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宏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未依上開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106年4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專用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說明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如有,應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狀況、營業額、收入情形。
四、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區○○路之房屋?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並應提出相關資料如房屋租賃契約等證明文件為佐。聲請人另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現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水電瓦斯費、衣、醫藥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前置協商及債務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之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膳食費10,000元,請提出膳食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為何需甚高膳食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七、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共3頁)。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是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或社會補助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三、聲請人自陳現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之中,並提出本院
108年度北簡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北司簡調字第29號調解筆錄為佐,請聲請人說明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等)。
十四、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十五、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
十六、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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