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413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