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2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東小字第21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8樓之1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
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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