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3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叁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捌佰
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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