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簡調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調字第69號
原   告  陳鴻
被   告 戊○○
      甲○○
          號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有共同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等情,致
其受有損害云云,惟原告請求被告等人如何填補損害之方法
及內容均無具體表明,則本件訴訟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甚不明確,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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