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聖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18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1年2月23日│101年2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18號(臺│101年度訴字第818號(臺││決│(偵查《│南地檢101年度營毒偵字│南地檢101年度營毒偵字│││自訴》機│第179號)│第179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2.04.08│102.04.08│├─┴────┼───────────┴───────────┤│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