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5年度交訴字第4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公共危險等案,自民國96年2月4日羈押迄今,因含冤莫白,妻離子散,家庭、事業毀於一旦,故請鈞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定當按時出庭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無所獲,因認其確有逃亡之事實,而於96年1月11日發布通緝。嗣被告經警緝獲,經本院認其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2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被告所涉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足證,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因有上開逃亡之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茲因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