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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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8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李國輝 被告 汪嘉新
李秋鳳 翁曉惠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汪小龍
林秀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04年7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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