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文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艷萍顏大芳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黃艷萍新臺幣100萬元暨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顏大芳新臺幣20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與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一審之訴駁回」等語,故依上訴人前揭聲明,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3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是以,本件就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錦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