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 陳錦桐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張智學 律師被告 黃豊勝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張書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2號民事訴訟及其上訴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2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案據兩造稱業已提上訴,兩造亦均同意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