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俊仁年.選任辯護人鍾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理由
一、本件被告龔俊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逕行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復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予以同意,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吳佳穎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秦富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