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60號原告 洪燕梅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複代理人 潘怡學 律師被告國立政治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顏邦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1年7月31日宣判,惟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01年7月25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