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號上訴人 林志曄
黃錦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0(參原判決兩造不爭執事項第十點訴訟標的之價額㈠),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