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 李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1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