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60號原告和順勢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日建 訴訟代理人陳鎮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 朱進國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系爭三項工程之估驗請款明細及工程決算書,並就所主張被告發包項目於發包時之市場平均價格之證明。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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