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61號聲請人台灣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法定代理人 侯蔡雪吟
8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胡宗典 律師相對人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清償期何時屆至?暨其證明文件或依據為何?(經查本件展延契約有效期間至民國102年5月31日止,而依聲請人所附證物未有加速條款。)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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