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拱顯 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拱顯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陳拱顯因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1年2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1年5月2日、101年7月2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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