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異議人 翁日章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邱南嫣 律師上列異議人因與 翁進文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本院審判長裁定(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六七號),提出異議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及聲明異議駁回。
異議及聲明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第四項前段固規定:「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然異議人對之不服之本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六七號裁定,係審判長而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自無該規定之適用。是異議人對之提出異議及聲明異議,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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