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 陳嬿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蘇郁順 │合作金庫商│107年5月10日│120,300元│LZ0000000│││││業銀行三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