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聲請人 唐麗英 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唐麗英准予復權。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鈞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鈞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07年9月11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民事裁定准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有上開裁定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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