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82號原告 鍾宗懿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告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暐誠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5頁第5行關於「㈢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2
6條、第227條主張損害賠償?」應更正為「㈢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56條、第227條、第259條請求解除契約(原告請求權基礎雖列民法第226條,然因書狀中已明確主張解除契約之意,應係贅載該條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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