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壢秩字第114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7年4月3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70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
之保險套貳個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3月28日22時45分許。
㈡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路太平洋百貨前。
㈢行為:在公共場所,為賺取每次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
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經員警 洪紹懷 當場查獲。
㈢扣案之保險套2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