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9日上午9時4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陳國華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
  其中肆仟陸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二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
  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給付方法:自九十七
  年五月份起,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