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正本依據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