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正本依據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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