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10.11│96.10.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311號│字第92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79│97年度易字第243│││事實審││號│號│││├───┼────────┼────────┼────────┤││判決│97.7.25│97.8.15││││日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779│97年度易字第243│││判決││號│號│││├───┼────────┼────────┼────────┤││判決確│97.8.27│97.9.22││││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13號│執字第3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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