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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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28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11月28日判決,於97年12月1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1.16│97.03.14│96.10.0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162號│字第2162號│偵字第269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369│97年度易字第369│97年度訴字第4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6.19│97.06.19│97.02.1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369│97年度易字第369│97年度上訴字第││確定││號│號│167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19│97.06.19│97.07.25│││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368號(97執│字第2368號(97執│字第2453號(97執│││緝587)│緝587)│緝588)│└────────┴────────┴────────┴────────┘┌────────┬────────┬────────┬────────┐│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04.04│97.03.13│97.05.30││││││├────────┼────────┼────────┼────────┤│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522號│偵字第2283號│偵字第1793號│├───┬────┼────────┼────────┼────────┤││法院│宜蘭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34│97年度訴字第1554│97年度訴字第122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7.09│97.11.18│97.11.28│├───┼────┼────────┼────────┼────────┤││法院│宜蘭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234│97年度訴字第1554│97年度訴字第1228││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8.13│97.12.08│97.12.18│││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645號(宜│字第176號│字第367號│││檢97執緝41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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