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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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99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10月22日判決,於97年11月2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03.23│96.12.20│97.03.2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78號│字1397號│第203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593│97年度易字第420號│97年度易字第499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7.06.13│97.06.30│97.10.22(聲請書誤││││││載為97.03.2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593│97年度易字第420號│97年度易字第499號││判決││號││││├────┼─────────┼─────────┼─────────┤││判決│││││││97.07.07│97.07.21│97.11.24│││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第2346號│第2370號│第3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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