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83號、97年度執字第2222、2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93號審理,於民國97年4月29日判決,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因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20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民國97年8月11日確定,依據前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1日│96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3022、│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3022、││機關年度案號│3106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基隆地│3106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3106號)│檢96年度毒偵字第3106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2號│97年度訴字第15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4日│97年3月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7日│97年7月7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22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222號(│││編號1至5數罪併罰)。│編號1至5數罪併罰)。│└───────┴──────────────┴──────────────┘┌───────┬──────────────┬──────────────┐│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19日│96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3022、│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356、││機關年度案號│3106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基隆地│394號(聲請書附表誤植為基隆│││檢96年度毒偵字第3106號)│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56號,漏││││載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394││││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2號│97年度訴字第39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4日│97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97年度上訴字第3202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7日│97年8月11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222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43號(│││編號1至5數罪併罰)。│編號1至5數罪併罰)。│└───────┴──────────────┴──────────────┘┌───────┬──────────────┬──────────────┐│編號│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月5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356、│││機關年度案號│394號(聲請書附表誤植為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356號,漏││││載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394││││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9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202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11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罪犯減刑條例│││├───────┼──────────────┼──────────────┤│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43號(││││編號1至5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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