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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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7號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165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9月23日判決,於97年11月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5月2日│96年9月初││├────────┼────────┼────────┼────────┤│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0733號│字第237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859│97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號│1165號│││├────┼────────┼────────┼────────┤││判決日期│97年7月25日│97年9月23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1859│97年度基簡字第│││確定││號│1165號│││判決├────┼────────┼────────┼────────┤││判決│97年8月25日│97年11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657號│字第3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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