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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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秋蓮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怡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凌晶足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錞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姜睿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7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主筆)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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