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侵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少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先後對不同年幼女子性交,有再犯之虞,故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09年3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有押票在卷可證。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訊問後,認其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因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之罪,經本院於109年5月28日以109年度原侵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刑度可謂不輕,認對被告羈押仍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若改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顏銀秋
法官江宗祐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