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43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愃錡(原名:林怡錚)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07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唐奇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