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 王秋蓮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怡 律師被告 凌晶足 被告錞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姜睿 紘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畯源
黃律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庭(花蓮縣○○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如茵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