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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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34號原告巨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邦貴 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5日寄存送達,惟原告迄未依期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起訴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