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重訴字第48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育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16日106年度審重訴字第48號原告之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揆諸前引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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