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九О號
被告甲○○具保人 林梅玉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梅玉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涉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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