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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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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